:::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民意信箱 English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113年期房屋稅將於113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3)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月31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予納稅義務人,倘納稅義務人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賦稅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亦可透過行動裝置或開辦電子(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參與業者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以「TWQR」作為共同標示)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該署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為直轄市、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地方政府之各項建設,舉凡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之教育、文化、衛生保健、社會福利、道路、橋樑、溝渠、治安、消防等支出,均有賴房屋稅稅收支應,為促進地方建設與繁榮,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賦稅署補充說明,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全國歸戶差別稅率2.0(俗稱囤房稅2.0),該新制房屋稅於明(114)年5月1日首次繳納;今年期房屋稅仍按舊制規定課徵。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02-23228259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4-04-24 更新日期:2024-04-24 點閱次數:1452